一、培训团组分类
(一)执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安排的国外培训;
(二)执行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或经国务院批准的部委、直属机构与外方签订的多边和双边经贸、科技、贷款或赠款等协定、协议安排的国外培训;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通过友好关系或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与外方签约安排(包括对方出资和我方出资)的国外培训;
(四)由国家外专局专款资助及其他向国家外专局申请立项或我省立项的国外培训。
二、培训团组审批程序
(1)以上第(一)、(二)类培训项目,报省外办审批。
(2)以上第(三)类培训项目,由申报单位(厅局级单位)送省外专签署意见后报省外办,由省外办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再报国家外专局审核。
(3)以上第(四)类培训项目,列入国家外专局专项资助项目或我省派出培训团组计划的团组,由各申报单位(厅局级单位)送省外专局办签署意见后报省外办,由省外办按规定程序审定后,报国家外专局审批。
注意事项:以上第(三)、(四)类培训项目,各申报单位须将拟派出的培训团组计划报省外专局,由省外办、省外专局、省委组织部于年初根据各单位申报的项目情况(培训项目、派往国家等),研究确定年度培训计划,报省政府同意后下达。
3、培训团组的年龄要求
参加国(境)外培训人员,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年龄原则上应在50周岁以下,厅级人员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